公告日期:2023-08-16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发行并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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