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973:宝胜股份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宝胜股份资讯
2018-05-25 20: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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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6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订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券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



3、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净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3、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原则上每个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审慎选择分配形式,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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