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机:内蒙一机董事会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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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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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成立董事会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
职责,勤勉尽职,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督促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计风险防控
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由 5 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委员总数的 1/2 以上,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指定时应优先选择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
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
定期评估,对不适合继续任职的委员及时更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公司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发表意见;

(七)定期对公司关联人名单更新确认,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八)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九)在董事会授权下,审议批准公司对各子公司贷款、票据担保事项;

(十)在董事会授权下,审议批准公司风险管理方案及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方案;
(十一)对公司各单位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包
括以下方面:

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风险防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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