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3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8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供用电合同>、<供用蒸汽合同>的议案》、《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淄博大华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供用电合同>、<供用蒸汽合同>的议案》、《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山东博汇浆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供用电合同>、<供用蒸汽合同>的议案》、《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供用蒸汽合同>的议案》、《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签署<辅助原料供应协议>的议案》、《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签署<辅助原料供应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辅助原料供应协议>的议案》、《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辅助原料供应协议>的议案》。
上述交易的交易方为公司的关联方,该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该等关联交易的有关文件后,于事前认可了该等关联交易,并在参与了董事会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该关联交易的议案时,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关联董事罗磊回避表决,其余六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等关联交易议案的内容,其表决程序合法、规范;该等关联交易遵循了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交易合同的内容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关于子公司出租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出租固定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有关文件后,于事前认可了该等关联交易,并在参与了董事会会议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该
关联交易的议案时,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关联董事罗磊回避表决,其余六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等关联交易议案的内容,其表决程序合法、规范;该等关联交易遵循了诚实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资源的利用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参与了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表决后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继续聘请其担任公司的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滕芳斌
王 娟
夏 洋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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