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9
博汇纸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6月15日下午2:30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刚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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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0人,代表公司股份313,265,1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33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03,785,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740%;反对股数9,209,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397%,弃权股数2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6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69,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7913%;反对9,209,23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1234%;弃权股数270,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853%。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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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69,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7913%;反对股数9,026,7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9.7140%,弃权股数452,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94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69,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7913%;反对9,026,73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9.7140%;弃权股数45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4947%。
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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