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1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后,经审慎分析,现就所核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一家境外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手”)签署《股份购买协议》,收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下称“目标公司”)控股股权。该项交易有助于提升滨州轻量化基地研发和业务核心能力,支持自主品牌核心技术和新能源汽车发展。
按照目标公司股权收购协议的条款要求,收购主体上市公司须在签约后即刻向交易对手开具金额不超过1000万欧元的分手费履约性保函,因上市公司暂不具备开具保函的条件,公司拟委托BHAP HK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称“海纳川香港”)代为开具相关保函,公司与海纳川香港拟签订《开具保函委托协议书》。
公司与交易对手签署《股份购买协议》以及与BHAPHKInvestmentLimited
签订《开具保函委托协议书》等相关事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于光 贾丛民
魏安力 熊守美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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