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6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讨论的《关于与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3、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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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光 贾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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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安力 熊守美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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