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冯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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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2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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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8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冯兴东

本人作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定期报告》等规定要求,独立客观地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现就 2023 年度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同时兼任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详见与本报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本人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公司全年共召开 10 次董事会(其中现场会议 2 次,通讯表决 8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并对董事会所表决的议题均投票同意,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冯兴东 10 10 8 0 0

2、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公司全年共召开 3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 3 次。

3、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6 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召开会议 6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

前述相关独董新规生效后,公司未发生《规范运作》第 3.5.16条、第 3.5.17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因此公司报告期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外,还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工作培训交流会及业绩说明会等会议或活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 7 次现场沟通,对公司通过制度机制的建设来管控风险、关键审计事项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年度审计计划、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与薪酬情况、选聘董事与高管等事项履行了相关监督职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前述相关独董新规生效前,本人还对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事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5、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工作交流会等方式,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公司内部控制、财务及业务状况、关键审计事项等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和分析,并就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6、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 3 次股东大会、2022 年年度业绩
说明会等会议活动,主动倾听了解中小股东对公司战略发展、创新转型、合规与风险管理等情况的想法与问题,对相关决策及公司治理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有效维护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7、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根据 2023 年 9 月生效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
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参加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培训交流会等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并按规定制作工作记录,现场工作时间、内容等均符合相关要求。

8、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对本人履行职责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并高度重视与本人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途径及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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