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由战略发展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总部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能负责战略发
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起草委员会议案、档案管理和会议决议的跟踪落实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
下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决议并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需对会议上所审议的事项及达成的决议做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包括委员所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应当于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任何董事可在向公司发出合理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查阅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工作规则生效之日起,
原工作规则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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