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证字 2024 第 02761 号
致: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刚、章钟锦(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华塑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审核意见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结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天律意
2024 第 02134 号《法律意见书》、天律他 2024 第 01759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
所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
重复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含义除特别声明外,其余简称含义与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一致。问题 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淮矿集团,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2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和补充流动资金。2)前期,安徽省国资委将 7,000 万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批复给淮矿集团用于建设“年产 12 万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淮矿集团向公司拨付项目资金 7,000 万元用于该项目具体实施。3)该项目主要涉及 PBAT 产品,预计总投资金额约为 24 亿元,截至报告期末,已形成在建工程 14.74 亿元,工程进度完成 63.33%。
请发行人说明:(1)淮矿集团拟认购股份的数量、金额或其区间,淮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本次发行和偿还国拨资金是否已取得相关批复文件;(3)“年产 12 万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最新的投资建设进度,预计投产时间,资金筹措安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预计影响;(4)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未来资金流入及流出、各项资本性支出、资金缺口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与淮矿集团签署的《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获取并查阅淮矿集团出具的关于本次认购股份锁定期限的说明以及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
约的法律意见书;
3、查阅发行人披露的预案文件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文件;
4、查阅《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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