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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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7: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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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840
致: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斌律师、姚振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在指定报刊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
务大厦 2219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2024年11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经核查公司截止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资料,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1,094,465,2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55,555,556 股)的 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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