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6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股东回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关于《关于支付审计费用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重视了解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也重视保持与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交流、沟通,很好地完成了年度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充分反映了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的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定价为原则,价格合理、公平,不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亦未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项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事项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关于制定<公司2019-2021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2019-2021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制订的2019-2021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在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赵鸿铎 郑学实 许尤洋 刘志云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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