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97:厦门空港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厦门空港资讯
2018-05-17 18: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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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8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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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8)厦锦律书字第0052号



共10页



致: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空港”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厦门空港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厦门空港及其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厦门空港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厦门空港2017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三)《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公司关于确认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18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七)《关于支付审计费用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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