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8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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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8)厦锦律书字第0052号
共10页
致: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空港”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厦门空港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厦门空港及其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厦门空港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厦门空港2017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三)《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公司关于确认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18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七)《关于支付审计费用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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