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9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1 总则
1.1 为完善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1.2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3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4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即不得少于 4 人,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其他可为法律、金融、管理等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1.5 公司独立董事在履职期间,最多可在境内其他两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1.6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2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2.1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本细则 2.2 条规定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条件。
2.2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4)项至第(6)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2.3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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