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1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关于拟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传动”)办理人民币4,000万元的银行贷款事项提供担保,主要为中联传动经营所需,有利于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子公司的共同利益,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建根 李天明 胡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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