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92:大晟文化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
大晟文化资讯
2018-04-26 2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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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7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以及各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



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或合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公



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



市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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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



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



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



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



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签字。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



须符合《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



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



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 第2页,共8页



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



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保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及母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保持与母公司一致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



及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向母公司报送财务合并报表、财务报告、各类内部管理报表等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子公司负责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营运报告及财务合并报表,并向母公司财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一) 每月结束后 15 日内,提供上一月份的财务合并报表;



(二) 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



务合并报表;



(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提供上一年度及全年经营情



况报告及财务合并报表;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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