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2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17年12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
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
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
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
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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