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0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实施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权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