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0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章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并确保反担保方具备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由财务总监审核后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总经理报董事长批准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