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三)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
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范围广泛、形式不限,公司应要求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其具备胜任能力的详细说明及相关选聘资料。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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