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2
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节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决定提名柴琇女士、任松先生、白丽君女士、祝成芳先生、邹有伟先生、崔民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苏波先生、孙立荣女士、常秋萍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的基础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提名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和《公司章程》第95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要求。
三、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提名,并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常秋萍女士签署页)
常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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