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6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传播”或“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内容,并结合公司相关工作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条 依法经过批准且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信息传播服务(不含国家限制项目),报刊投递服务,高科技产品开发、国内贸易(除国家限制和禁止项目),电子商务,出版物印刷(限分公司经营);销售纸张和印刷器材、印刷及制版的设计,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技术服务。广告制作、设计、代理、发布。
现修订为 第十三条:“依法经过批准且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文
化创意产业的投资、开发、管理及咨询服务;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教育投资;股权投资。
二、《公司章程》原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现修订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三、《公司章程》原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订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章程》原第三十八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建议修改为第三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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