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新能”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透露,凯盛新能存在母公司统一采购再平价销售给子公司的业务未按净额法核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凯盛新能公告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母公司统一采购再平价销售给子公司的业务未按净额法核算。该事项影响2022年度和2023年度母公司单体会计报表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业绩预告、董事辞任等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公司未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谢军作为公司董事长、马炎作为公司时任总裁、章榕作为公司总裁、李飏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红照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王蕾蕾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谢军、马炎、章榕、陈红照、李飏、王蕾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凯盛新能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开资料显示,凯盛新能是新能源玻璃的生产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玻璃等玻璃新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技术服务。公司于1994年7月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1995年10月31日在上交所上市。
10月30日晚间,凯盛新能发布三季度业绩公告称,2024年前三季度营收约36.95亿元,同比减少21.9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2.47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38元。报告期内,期末资产总计为126.84亿元,应收账款为11.36亿元;现金流量方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001.71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31.86亿元。
审读:刘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