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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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⒛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⒛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⒛18年11月15日14:30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1号火炬大厦四楼会议厅召开,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律师和翁琦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股份公司己向本所保证,股份 公司所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所有文件 正本及副本 均为真实 、完整 ,股份公司己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 随股份公司 的本次股 东大会 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诀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份 公 司召开本 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于⒛18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m。cn]进行了公告通知各股 东。股份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召集 人、股权登记口、参加会议办法、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 会 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取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 的 9:159:25,9:3o11:3o,13:oo-15:0o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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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当 日的9:15△ 5:OO登 陆互联 网投票平 台 (网址:vOte。 sseinfo。 ∞m)进
行投票。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 票 实施 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根 据 上 述 公告,股份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 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股份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 份 公 司
号火炬大厦四楼会议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 、地 符合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的内容。
二 、 出席本 次股 东大 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 托 的代 理 人共28名,所持有股份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3,199,010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40.57%。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诀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股份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 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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