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72:中炬高新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中炬高新资讯
2018-09-17 17: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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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8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9月25日



由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发行的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9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4中炬01,代码122318

3、发行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5亿元,期限5年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35】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6.2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20%。本次支付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年度利息,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即每手“14中炬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2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21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9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9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中炬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4中炬01”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4中炬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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