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4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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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一九年二月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人事管理.........................................4
第三章财务管理.........................................6
第四章经营决策管理.....................................8
第五章重大信息报告与披露管理............................9
第六章审计监督管理....................................15
第七章附则............................................17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及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公司的风险。
第四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同时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第五条设立子公司或通过营业转让、股权收购、资产让与、企业合并分拆等交易模式形成子公司的,必须进行投资论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文件
第六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对于子公司章程修订涉及治理结构调整、组织形式变更,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涉及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事项的,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子公司章程其他事项的修改由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决定,并且报备董事会,但如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八条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管理、信息管理、内控制度、审计监督与奖惩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九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等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总体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及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十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由公司董事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或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监事(或监事会主席)等,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文件
章程产生,但该等人员的提名须征求公司总经理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前述由董事会指派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有权依据需要依法对公司的委派人员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通过推荐、委派、选举等方式产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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