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30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
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
以上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 以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本细则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
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
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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