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0 年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终止及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2
二、本次终止及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3
(一)本次终止及本次注销的原因...... 3
(二)本次注销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3
三、结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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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0 年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
法律意见书
致: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及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次终止及本次注销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都是真实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终止、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终止、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终止、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终止、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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