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7
科汇贸易申请肇庆税局就该出口退税款事宜向宣城税局发函(函号
1441291201506020001),宣城税局回复(复函号3342595201508240001):“该
企业稽查尚未结案,待稽查结案后再复函。”
2016 年科汇贸易经向肇庆税局咨询并获其回复:由于安徽绒艺的税务稽查
尚未结案,暂缓办理出口退税。
综上,公司认为在2016年期末,虽然出口退税款尚未退回,但税局函件显
示涉及安徽绒艺的退税业务正在稽查中,公司自查也并没有发现科汇贸易有涉案的业务,所以公司认为,科汇贸易业务正常,该应收出口退税款无明显不可收回的迹象,故在2016年及以前年度未计提减值准备。
2017年5月公司获悉,安徽绒艺法定代表人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入
刑,依据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7)
皖18刑终48号),裁决书载明:安徽绒艺所涉案的业务是向深圳市国税局直属
分局办理的出口退税业务。因科汇贸易与安徽绒艺的业务对应的是肇庆税局办理的出口退税业务,因此科汇贸易并没有涉及该案,与该案无关联性。
在2017年底,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科汇贸易通过向肇庆税局咨询回函办理情况,肇庆税局反映已经发函给宣城税局,宣城税局回复未明确可退税时间。经了解,安徽绒艺的生产已经停产,经营已经暂停运营,因此,对于该应收出口退税款,公司结合咨询税局的回复情况、应收出口退税款时间年限和安徽绒艺的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在2017年期末判断,该应收出口退税款项的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基于上述原因,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而在2017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该应收出口退税款未来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公司未来不会通过转回此应收出口退税款进行盈余管理。
2、该事项于2017年4月未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
2017年5月公司获悉安徽绒艺法定代表人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7年
4月被判入刑,经查阅法院裁决书,科汇贸易及该应收出口退税款并没有涉及该
案,该案并不必然即时触发计提减值准备。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事项未有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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