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或“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内蒙华电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实际募集资金的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16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6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8,752,2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75,220,000.00元,扣除招商证券承销费12,162,942.57元后的金额1,863,057,057.43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2月28日全部到位,已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证天通(2017)证验字第0202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内蒙华电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规定用途,余额为0元,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明细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 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 150855404975 0.00
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合计 0.00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863,057,057.43元。本年度内蒙华电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以及运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的情况。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年度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募投项目,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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