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63:内蒙华电: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核查报告
内蒙华电资讯
2018-04-26 2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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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核查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蒙华电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基本情况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并要求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30号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规范了政府补助确认、计量和列报。与内蒙华电相关的主要变动为将与日常活动相关,原在“营业外收入”下的政府补助转出单独列报为“其他收益”。



2、《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2017年12月财政部以财会[2017]30号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要求,内蒙华电将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原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列报的项目,由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报。



(二)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前述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内蒙华电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目前公司暂未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此类事项。



2、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日常活动相关、原在“营业外收入”下的政府补助转出单独列报为“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3、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将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原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列报的项目,由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报。



根据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相关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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