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7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1
二、关于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中证天通(2018)证审字第0201001-2号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对后附的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内蒙华电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编制
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并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蒙华电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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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内蒙华电董事会编制的上述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内蒙华电2017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内蒙华电2017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新元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易厚震
中国 ·北京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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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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