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30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 2021-18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11月26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被申请人”)收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陕03破申12号《通知书》,申请人刘雁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目前,公司股票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若公司 2021年度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或触及其他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即使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
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21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陕03破申12号《通知书》,申请人刘雁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刘雁
身份证号:429005******26****
住 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二)申请人对公司债权情况
2019年2月22日,被申请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与北京仁东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仁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集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仁东集团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止,借款利率为15%/年。同日,刘雁与仁东集团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如因刘雁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仁东集团有权要求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日,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与申请人合称为“四位担保人”)与仁东集团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分别为被申请人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仁东集团实际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500万元,刘雁未配合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后因被申请人违约,仁东集团依照合同约定宣告《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四位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仁东集团对被申请人及四位担保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5民初54220号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偿还仁东集团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72,916.67元,以及自2019年5月16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四位担保人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追偿。
因被申请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仁东集团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2日,被申请人及四位担保人应向仁东集团支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等费用共计8,115,873.67元。刘雁与仁东集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雁依约向仁东集团支付755万元后,所涉案件即为全部执行完毕,仁东集团与被申请人及四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全部终结。2021年8月9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证明刘雁已履行(2019)京0105民初5422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
刘雁于2021年8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刘雁的连带保证责任追偿款755万元及其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决定立案执行。
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偿还任何上述款项,公司对刘雁仍负有755万元的到期债务以及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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