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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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779号
二O一八年八月
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779号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329会议室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的合法性、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7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8月14日14:50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329会议室召开。贵公司副董事长田玉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8月8日。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自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4日,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15:00-2018年8月14日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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