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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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上市公司”或“龙建股份”)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指派刘维律师、林祯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于 2023 年3 月 17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2023 年 6 月 20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修订稿,于 2023年 9 月 13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统称为“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就发行人截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相关情况补充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不再赘述。
二、法律意见所涉及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人制定并适时修订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
《公司章程》 指
司章程》
《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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