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5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 2019-053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调解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及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24,067,114.02 元及以 124,067,114.02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起至按年化利率 8%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随同本金付清为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东电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粤民终 165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 2017 年 10 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
出诉讼。2019 年 5 月,广州中院经审理作出(2017)粤 01 民初 352 号民事判决,
公司及云硕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本案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结果及案件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7-032)、《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 2019-025)、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19-028)、《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19-029)。
二、本次诉讼调解情况
经广东高院主持调解,公司与云硕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 双方确认如下事实:
1、双方愿意遵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 01 民初 352 号判决书的内
容,并在 2019 年 9 月 19 日前完成和解协议书的签订。云硕公司已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向华东电脑公司支付了 1000 万元。
2、按照上述判决书第一条:云硕公司应向华东电脑支付本案项下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124,067,114.02 元,该金额也是资金占用费计算的基数。
3、资金占用费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起按年化利率 8%向华东电脑支付资金占
用费,直至随同本金付清为止。若云硕公司延期履行上述款项的支付义务,云硕公司还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一审案件受理费 842,400.30 元,由华东电脑负担 100,000 元,云硕公司
负担 742,400.30 元,华东电脑已向一审法院预交 842,400.30 元,云硕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由其迳付给华东电脑。鉴定费 600,000 元,由华东电脑与云硕公司各自负担 300,000 元,双方均已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二审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华东电脑负担。
(二) 云硕公司的责任:
云硕公司应在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无条件完成剩余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的
支付。若实际支付日迟于该日期,则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
外,云硕公司应在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向华东电脑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
742,400.30 元。
(三) 华东电脑的责任:
华东电脑在收到云硕公司支付款项后 15 日内,依法依规向云硕公司开具发票。
本协议签订后,华东电脑与云硕公司双方共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并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资金占用费)的支付,华东电脑可以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 民初 352 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广东高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37,206 元,减半收取 118,603 元,由华东电脑负担
40,132.5 元,云硕公司负担 78,470.5 元。华东电脑已向广东高院预交 80,265元,广东高院向其退回 40,132.5 元。云硕公司已向广东高院预交 156,941 元,广东高院向其退回 78,470.5 元。
三、本次调解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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