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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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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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h a n g h a i B e i j i n g H o n g K o n g H a r b i n L a n z h o u Y a n t a i G u a n g z h o u C h i c a g o T o k y o
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软件”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计划”)的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三期计划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第三期计划调整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因为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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