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贵公司作为洪涛可转债的承销商,对转债账户资金有监管的义务,对于2019年5月28日洪涛公司挪用转债75%的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洪涛公司表示经过你们同意,但是违反了证监会在2018年11月9日修订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中规定非股权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规定,他们用2012年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狡辩,如果回售出问题,请问你们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
海通证券: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针对该问题公司回复如下:证监会于2018年11月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该监管问答系针对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申报审核时的相关要求,不适用于洪涛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洪涛股份于2019年5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及海通证券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谢谢!¶¶2019-12-03 14: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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