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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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37)
公告
建议延长海通恒信境外上市相关事宜授权期限
兹提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3月29日、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23日、2017年6月27日、2018年2月28日及2018年9月21日刊发的公告以及日期为2017年5月16日就根据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拟将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海通恒信」)H股股份分拆并於联交所主板独立上市(「建议分拆上市」)向本公司股东发出的通函(「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通函所界定词汇在本公告中具有相同涵义。
监於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6月6日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决议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海通恒信境外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为18个月,自此议案经股东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由於有效期将於2018年12月5日届满,本公司董事会於2018年10月19日决议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海通恒信境外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8个月。若本次海通恒信境外上市在此延长期限内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核准,则授权有效期至本次海通恒信境外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全部发行事项完成之日止。
一份载有包括上述议案详情的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将适时地向股东寄发。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留意,建议分拆上市能否进行取决於香港联交所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董事会及海通恒信董事会的最终决定、市场状况及其他因素。因此,建议分拆上市会否进行及何时进行均无保证。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本身处境或所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敬请谘询各自的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周杰
中国上海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周杰先生及瞿秋平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余莉萍女士、陈斌先生、许建国先生、邬跃舟先生、张新玫女士及沈铁冬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志敏先生、肖遂宁先生、林家礼博士、张鸣先生及冯仑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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