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公司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信息泄漏且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申请暂缓或豁免,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一)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详见附件二)
公司应确保上述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八条公司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对涉及的事项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事宜,需符合《证券法》、《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上交所和联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生效后,以前制度中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一: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公司/本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本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海通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