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连:上海易连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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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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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30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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