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5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18-06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务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融资租赁业务诉讼事项,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香溢租赁为案件原告,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未付租金合计4,456.06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等。
该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尚未执行。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编号为XYZL-201508001的《融资租赁合同》
2015年9月1日,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分别签订编号为XYZL-201508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和编号为XYZLMM-201508001的《设备购买合同》,约定:香溢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出租生产设备(租赁标的)给奥特斯维,设备总价5500万元;租赁期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租金自2015年11月30日起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共12期;并在合同中就违约触发条件、违约处理方式、滞纳金、违约金、诉讼管辖法院等列明条款。同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保证金可冲抵应付未付租金。
2015年9月1日、2017年6月19日,香溢租赁分别与海润光伏、华君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合同均约定保证人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奥特斯维的全部义务向香溢租赁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生效后,香溢租赁依约向奥特斯维交付约定的租赁设备,并收取租金。但奥特斯维支付了7期租金后出现逾期,后虽有租金支付但金额不足,构成违约。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香溢租赁多次催讨无果。
鉴此,2018年5月16日,香溢租赁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奥特斯维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生产设备返还并承担拆除、运输费用;要求被告奥特斯维赔偿损失2117.46万元(含未付租金、违约金),以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要求被告海润光伏、华君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编号为XYZL-201512002的《融资租赁合同》
2015年12月22日,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分别签订编号为XYZL-201512002的《融资租赁合同》和编号为XYZLMM-201512002的《设备购买合同》,约定:香溢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出租生产设备(租赁标的)给奥特斯维,设备总价5500万元;租赁期间为2015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租金自2016年3月21日起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共12期;并在合同中就违约触发条件、违约处理方式、滞纳金、违约金、诉讼管辖法院等列明条款。同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保证金可冲抵应付未付租金。
2015年12月22日、2017年6月19日,香溢租赁分别与海润光伏、华君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合同均约定保证人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奥特斯维的全部义务向香溢租赁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生效后,香溢租赁依约向奥特斯维交付约定的租赁设备,并收取租金。但奥特斯维支付了6期租金后出现逾期,后虽有租金支付但金额严重不足,构成违约。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香溢租赁多次催讨无果。
鉴此,2018年5月16日,香溢租赁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奥特斯维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生产设备返还并承担拆除、运输费用;要求被告奥特斯维赔偿损失2712.35万元(含未付租金、违约金),以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要求被告海润光伏、华君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公司2018-027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8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判决书。
(一)编号为XYZL-201508001的《融资租赁合同》涉诉事项判决如下:
1、确认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6日解除;
2、《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归香溢租赁所有,奥特斯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3、奥特斯维赔偿香溢租赁损失,损失范围为应付未付租金(已扣除保证金)19,252,608.95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