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同泰资讯
2023-10-24 16: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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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5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对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在本制度规定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操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报复、打击、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轻重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产生冲突的,参照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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