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人民同泰资讯
2023-10-24 16: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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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5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登记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承诺函详见附件)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类别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披露填写)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否□ 内幕知情人是否书 是□否□
知情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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