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人民同泰资讯
2023-10-24 16: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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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5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以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章及本制度履行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及
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
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交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交所、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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