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2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8)泰律意字(茂业商业)第【 1616 】号
二〇一八年五月
中国重庆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2幢10楼,邮编:401122
10thFloor,Buiding2,LiangjiangAsterism,No.70,CentralSectionofHuangshanAvenue,
NewnorthZone,ChongqingMunicipality,Chongqing401122,China
电话/Tel:86-23-86961188 传真/Fax:86-23-8696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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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〇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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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〇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18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并于2018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简称“上交所”)
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18-040号),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18-042号),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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