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8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茂业商业 公告编号:2018-037号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4/24 - 2018/4/25 2018/4/2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9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31,982,5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9,797,381.9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4/24 - 2018/4/25 2018/4/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深圳德茂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茂投资”)、深圳合正茂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正茂投资”)以及包头市茂业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鉴于深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等注入资产2017年合计实际盈利数未能达到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所约定的业绩承诺,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如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间实施现金分配的,补偿方应补偿股份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随补偿股份返还给公司,因此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合正茂投资应补偿的8,479,892股股份对应的2017年现金红利4,663,940.60元届时将返还给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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