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茂业商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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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19: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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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1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中国 成都市 高新区 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层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关于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茂业商业)第001号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议案一《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二《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三《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议案四《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五《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六《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八《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九《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十《关于修订<监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十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公告了单独持有80.90%股份的股东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28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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