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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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18〕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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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杜爱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杜爱武,时任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益民集团)时任董事杜爱武未及时向公司申报其开设的证券账
户,并于 2018 年 4 月 16、 24 日分别买入 50,000 股公司股票,
未及时告知公司并公告。 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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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作为公司董事,杜爱武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买入 50,000 股公司股份,系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增持公司
股份,且违规增持的股票数量较大。
杜爱武未申报账户及股份变动、 窗口期增持股票等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3.1.4
条、第 3.1.7 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杜爱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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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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