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杜爱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益民集团资讯
2018-10-31 22: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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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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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18〕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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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杜爱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杜爱武,时任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益民集团)时任董事杜爱武未及时向公司申报其开设的证券账

户,并于 2018 年 4 月 16、 24 日分别买入 50,000 股公司股票,

未及时告知公司并公告。 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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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作为公司董事,杜爱武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买入 50,000 股公司股份,系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增持公司

股份,且违规增持的股票数量较大。

杜爱武未申报账户及股份变动、 窗口期增持股票等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3.1.4

条、第 3.1.7 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杜爱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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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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