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8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
机制,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其现金或非现金资产
作价,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风险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收购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与他人进行股权置换;
5、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遵守的原则:
1、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2、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3、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坚
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相关权限
第一节 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
第五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体。公司须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须按《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权限执行.
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项目须根据投
资金额及授权范围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范围(投资范围):公司对外投资涉及
的交易金额满足下列各项标准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其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事项;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的事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的事项;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的事项。
超过上述其中任意一项条款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后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范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
司经营管理层有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及以下权限内实施对外投
资,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对外投资决策应通过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节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一律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
告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审批后实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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